足协评议:驳回国安三起上诉 无法认定手球+韦世豪黄牌正确
足协今日发布中超裁判评议,驳回了国安的三个上诉。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比赛第14分钟,成都蓉城7号队员铲抢北京国安20号队员。裁判员判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队员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7号铲球时主要力度和速度在其左脚,其左脚与球及北京国安20号均未接触或接触不明显,其右脚与对方队员的接触是该犯规的主要接触。成都蓉城7号右腿弯曲,脚背部位接触对方,虽然力度较大、速度较快,仍属于鲁莽犯规,不构成严重犯规。裁判员判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比赛第27分钟,成都蓉城10号队员与北京国安26号队员争抢球。裁判员判成都蓉城10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队员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10号左脚鞋钉踩到北京国安26号脚踝略靠上部分,脚跟在地面支撑,身体重心主要在右脚,结合犯规力度强度,构成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VAR未介入正确。但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犯规的同时,漏判黄牌。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比赛第84分钟,成都蓉城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3号队员进球前手球在先,应判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作出规则说明:如果球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按照竞赛规则,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进球无效。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视频,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时,是否与其手臂有接触。因此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无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正确。另外,评议组关注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其来源以及可靠性无法证实和鉴定,且视频中也并无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因此评议组对于此判例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为依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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